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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票“不退不改”被罚8000元,治理霸王条款需改变消费者弱势地位

来源:红星评论     发表时间:2022-08-08

在网上买了电影票,因急事无法按时观影,或者不小心选错了观影时间,想要退票或者改签,却被告知“不退不改”。这属于霸王条款吗?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近期,山东济南的王先生通过某售票网站订购某电影城当晚的2张电影票,出票之后发现时间错选成第二天晚上。王先生与电影城联系,对方以王先生购票前已勾选同意“不退不改”协议为由,拒绝退改签。气愤的王先生将此情况投诉到该区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电影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罚款人民币8000元,法院也支持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这一处罚决定。

购买的电影票“不退不改”,这一做法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早在2018年9月,新华社播发了调查报道《电影票“退改签”,为何就这么难?》,就饱受消费者诟病的电影票“不退不改”“只改不退”等现象提出质疑:不同售票渠道的“退改签”标准不一,“套路”重重。随后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发布《关于电影票“退改签”规定的通知》,要求各院线、影院投资公司、影院在与第三方购票平台签订电影票代售协议时,要明确“退改签”规定。

但从一些报道来看,这一规定并未得到完全落实,部分影院甚至将其视为“弹性”标准,拒绝对退改电影票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而消费者限于投诉维权所耗费的时间、精力等,大多选择忍气吞声。一张小小的电影票,也因久治不愈的“退改难”现象而成为行业顽症。

此案中,消费者积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重罚当事电影院,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反映了公众对尽快解决这一老大难问题的强烈诉求。诚如法院判决所指出的,电影城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关闭退票与改签程序,观众被迫同意其“购票后不能再退票与改签”的条款后,方能继续在售票网站上购买电影票,其行为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而限制、排除了观众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以及法院判决,明确了电影票退改的权责边界,即电影院等服务机构必须履行为消费者提供退改票可选项的法律义务,确保其选择权和“后悔权”;对于影院的违法行为,也不仅仅是退还票款了事,而是要承担相比票价数十倍的行政罚款,如此就加大了影院的违法成本,起到更强的法律震慑作用。

同时,这一案例也有助于避免电影院利用格式条款,制定对消费者不利的服务规定或标准,从而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将本应基于合约双方自愿、公平、对等的履约行为异化为单方面强迫消费者接受的不平等条款,从而造成格式条款的功能扭曲。

当然,在看到该案诸多积极意义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对此顽疾的治理不能止于个案。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愿意为了一张电影票和影院“较真”,消费者个体在与影院的博弈中仍处于弱势,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对于仍在坚持“不退不改”霸王条款的影院予以处罚,甚至设立行业黑名单,鼓励公众投诉举报,并依据情节累积进行更高规格的处罚。

此外,影院也可参照铁路、航空等行业,制定并施行差异化的退改签收费标准,但前提是相关标准也应事先广泛论证,征求消费者意见及建议,切莫又变成新的“霸王条款”。(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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