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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空猥亵”也算性侵,让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长牙齿”

来源:中青评论     发表时间:2023-10-31

网络“隔空猥亵”算不算性侵?10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缐杰在介绍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相关情况时,明确表示:“针对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等问题,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了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等同于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目前已累计追诉犯罪3000余人。”

目前,未成年人“触网”呈现低龄化趋势,来自网络的安全风险让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面临前所未有的威胁。其中,一些违法犯罪人员通过网络伸出侵害未成年人的魔爪,或是胁迫、引诱未成年人自拍裸照,或是向未成年人发送隐私照片,或是与未成年人进行大尺度的聊天,凡此种种,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严重戕害。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

也许有人认为,无论采用怎样的方式“隔空猥亵”,网络终究是虚拟的,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无法与线下的猥亵行为相比拟。这样的认识,无疑低估了“隔空猥亵”对未成年人的伤害。“隔空猥亵”看似没有“动手动脚”,却会对未成年人造成沉重的心理伤害,甚至导致精神类疾病。而且,有的“隔空猥亵”也伴随着线下的猥亵行为,如果不加以有力打击惩治,会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双重伤害。

此前,检察机关发布的“朱某某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案”案情显示:“2019年至2020年,朱某某通过网络社交软件诱骗、胁迫杨某等8名未成年人拍摄裸体、敏感部位照片、不雅视频,发送其观看;并以散布裸照、不雅视频相威胁,强迫杨某线下见面,发生性关系。”由这起案件可以看出,“隔空猥亵”既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也可能是实施线下性侵犯罪的开端。

2023年6月,我国明确将“隔空猥亵”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根据检察机关的梳理总结,此类案件普遍存在被害人在网络上的自我保护意识严重不足,易轻信他人,遭受侵害后因害怕被犯罪分子打击报复而不敢报警等问题。这启示人们在依法打击“隔空猥亵”犯罪的同时,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告诉他们受到侵害后要第一时间告诉身边的家长、教师,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不要因为侵害发生在网上而姑息忍让。

另一方面,“隔空猥亵”较为隐蔽、治理难度大,一些犯罪人员会试图采取毁灭证据等方式逃脱法律制裁。对此,办案机关在侦查此类案件时,应加大技术投入,善于提取数字证据。在上述朱某某猥亵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就委托鉴定机构及时恢复并提取朱某某手机中社交软件已删除的数据信息,通过对电子数据梳理审查,追加认定朱某某猥亵另外2名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

不久前,国务院审议通过我国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为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健康成长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该条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督促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技术,对未成年人用户实施更加周密的保护,有利于更早地发现侵害未成年人的端倪,减少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伤害。

因此,只有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多方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治理网络“隔空猥亵”等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使用互联网筑起坚实的“防护墙”。(撰文/王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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