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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纠正马树山案,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群众举报权

来源:中青评论     发表时间:2024-01-24

近日,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退休干部马树山“举报县委领导被捕”一案备受关注。案件发生于2023年12月,当时,迁西县委办公室向迁西县公安局报警,称收到多封举报县委书记李贵富及县委组织部长郑艳华问题的信件,这些信件反映的问题“无事实依据”。很快,年逾75岁的举报者马树山就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即被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此案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质疑。许多声音都认为:当地司法机关如此对待举报者,有违规执法、公器私用之嫌。令人欣慰的是,最高检及时注意到了此案的不合理之处,专门派出院领导前往河北指导案件办理。1月15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在最高检指令下撤回起诉,认定马树山“不存在犯罪事实”,马树山也于同日回到家中。1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该院召开的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上表示:“对检察机关在此案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强制措施适用、监督履职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要在查清事实、准确定责的基础上,按照司法责任制规定,严肃追责。”

从失去自由到重获自由,马树山在平白受冤的情况下,生生度过了39天。这39天中的每一天,都磨蚀着法律与司法机关在事发地的权威与尊严。从表面来看,受到此事直接伤害的只有马树山一人,但倘若马树山当真被追究刑责,任何人再想举报、监督当地官员,恐怕都要心有戚戚焉,当地的法治环境与社会风气也将因此受到污染。

在这一过程中,当地县委办公室看到举报信便要“报警拿人”,开了个很不好的头,县公安局、检察院也未能坚守法律底线。幸而最高检及时介入,拨乱反正,纠正了这起尚在酝酿中的错案。此案清楚地昭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时刻以人民权益为先。

对于针对官员的举报信件,纪检监察部门向来高度重视。以举报形式对公职人员展开监督,既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反腐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举报信的内容里有几成虚、几成实,应当由同级或上级纪委监委侦办查实,按照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即便举报内容经查并不属实,也要严格区分“诬告陷害”与“错告”的差异,在严惩诬告者的同时,保护错告者的个人信息,避免造成寒蝉效应,使人“不敢举报”。

只要没有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故意,任何举报者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在迁西县这起案件中,县委办公室并没有足够的能力与权限,去证明县委书记与县委组织部长的“清白”。不论马树山举报的问题经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是否属实,当地都不能在没有任何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县委办公室一句“无事实依据”就给举报者扣上“诬告”“诽谤”的帽子,试图抓人判刑。这种无视法律规定,利用公安、检察机关恐吓、报复举报人的做法,既是对法律的嘲弄,也会给人一种“以权压人”的不良观感。

正如应勇检察长所言:检察机关履职办案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司法,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决不能出现没有犯罪事实予以逮捕、起诉的案件。这不是什么高标准,而是最基本的要求。针对这起案件,当地有关部门不仅要深刻反思、改正错误,也要追责到底、以儆效尤。如此才能让人相信:当地民众可以充分运用对官员的监督权,而不用担心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对主政者而言,有权不能任性,还需对人民群众心怀敬畏。而对司法机关而言,唯有严守底线,依法办案,不受权力、金钱等外力干扰,才能做到“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这一面”。(撰文/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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