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创建示范活动,大家都不陌生。打造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建设职工书屋示范点,进行绿色生活创建活动,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各部门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创建示范活动。创建示范活动树立起抓落实的价值导向、营造了比学赶超的氛围,为推动各项政策贯彻落实起到了引领作用。
然而,创建示范活动过多过滥,也容易导致基层沉溺于创建示范,天天搞“创新”、日日有活动,却毫无实际作用,造成人力资源和行政成本的大量浪费,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
如何纠治创建示范活动乱象,更好发挥创建示范活动的积极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半月谈》发文表示,《办法》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规范,并不是一概否定这种工作方法,而是要精准划定边界,明确哪些工作可以开展,哪些在禁止之列,防止把创建示范活动当成“筐”,什么工作都往里装。
《办法》所称的创建示范活动,是指各地区各部门为提高政策落实水平,推动高质量发展,对某项工作设置科学合理的考评指标体系,采取必要的推动措施,动员组织相关地方或者单位开展创建,通过评估、验收等方式,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活动。
由此可见,诸如年度考核、绩效考核、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属于业务性质的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技术示范、改革试点工作,以及以本单位内设机构为对象开展的创建示范活动,不在《办法》规范的创建示范活动内。
其实,2018年两办就印发过《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此次《办法》更进一步,直接从审批源头上对创建示范活动作出规定。
那么,如果想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各地区各部门需要怎么做?
首先要确保所申请的活动对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等方面以及推动重大战略实施、政策落实和重点工作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其次活动内容与主办单位职责一致,活动名称与创建示范活动内容相符合并设置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最后要提出推动创建、培育引导和示范推广措施,深入参与创建过程,且安排一定的政策支持,经费来源和预算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满足上述要求之后,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按照归口分别向各省(区、市)党委和政府提出申请,由各省(区、市)承担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职能的机构负责本地区省级以下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核和管理。省级以上创建示范活动的设立、调整或者变更,按照归口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分别将各地区各部门的请示转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办理。
一句话,申请设立创建示范活动要求严格,不是各地各部门自己想搞就能搞。
《人民日报》发文指出,榜样是看得见的哲理。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对符合标准的对象以通报、命名、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有利于发挥榜样的带动作用,汇聚起争先进、抓落实的强大力量。把《办法》落到实处,严格活动标准、提升活动质量,才能真正让创建示范活动成为激发工作热情、营造干事氛围、提升工作成效的助推器。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