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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遗产留给女友、父母没份?法院调解体现情理正义

来源:澎湃新闻评论     发表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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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高某立遗嘱将全部遗产留给女友,高某去世后,女友与男方父母闹上法庭一事,近日引发广泛关注。

最终,在法院发起五轮调解后,高某父母最终拿回房屋所有权;而汽车和存款归女友王某所有,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补偿金60万元。应该说,法院的调解结果兼顾了“情与理”。


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事情的起因大致是这样的:2021年高某因病去世,他在去世前立下遗嘱,将名下价值四百万元的房产、一百万元的存款及一辆奔驰汽车均赠与与其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女友王某提出办理房屋过户,房屋应归自己所有,认为这也是只是在完成高某的遗愿。

而高某的父母则表示,房屋系二老掏空半辈子积蓄所买,如今却一分未得,故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争执不下,王某遂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该案高某立下自书遗嘱,王某为遗嘱继承人,高某父母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但在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遗嘱继承先于法定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有以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报道来看,对于本案的遗嘱是否有效,高某父母似乎没有争议。订立遗嘱时,高某并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没有证据表明遗产继承人王某有欺骗、胁迫高某或伪造、纂改遗嘱的行为,故高某的遗嘱在法律上真实有效,王某具有继承权。

但该案的争议在于,房屋虽然登记在高某名下,但系由高某父母出资购买,高某遗嘱中却将房屋全部遗赠给女友王某,而未考虑其父母,这样的做法明显不近人情。由于房产属于登记制,高某形式上是在处理自己的东西,但事实上却是处理了父母花钱买的东西,这种做法有悖于传统道德观念,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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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纯粹运用法律条文对本案做出判决,不仅冰冷无情,而且很难获得大众认同,更不能解决两位老人的心结。


公序良俗原则,给予了法官更大的灵活性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到,涉及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群体保护,涉及公序良俗、风俗习惯、权利平等、民族宗教等,诉讼各方存在较大争议且可能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应当强化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

本案涉及弱势群体与公序良俗,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在坚持《民法典》依据的前提下,还应体现中国的传统认知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从总体上讲,国家的法律与公民道德、法律与风俗习惯等,在本质上大多具有一致性。但生活总是丰富多彩的,当二者确有矛盾时,有法律规定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官应当结合案情,先行释明法律规定,再结合法律原意,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明晰法律内涵、阐明立法目的、论述裁判理由。

民商事案件无明确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除了可以适用习惯以外,法官就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指引,或者根据立法精神、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等作出司法裁判,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阐述裁判依据和裁判理由。

结合本案,高某的遗嘱有违公序良俗。女友王某的继承权受《民法典》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保护,其可以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无论是从房产来源来看,还是考虑到高某父母年事已高,高某的做法并不能体现法律的原意,也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

即使没有可予适用的具体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应给予老人特殊的保护。至少公序良俗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而公序良俗原则,也给与了法官处理案件时更大的灵活性。

针对本案高某合法有效却不合情合理的遗嘱,法院主动作为,发起五轮调解,在法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双重指引下,积极促成本案的和解,体现了司法的积极能动性。

这样的判决,既能保证法律在保障人民权益时的权威地位,也体现了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文字堆砌,更能使每一个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作者:金泽刚 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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