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暴力的第一部专门规章正在向我们走来。7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继中央网信办于2022年11月正式发布《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以来,网信部门在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上的再次发力。
一个月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6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已截止,预计离正式出台不会等太长时间。
观察两份“征求意见稿”,“网信版”聚焦“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两高一部版”着力“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从规制的对象看,前者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要求更多;后者则针对所有参与网络暴力行为中的违法犯罪人。权力主体不同,规范对象不同,责任机制不同,背后是执法权与司法权各有所别。
所谓“共治”,前提就是要各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手持行政、司法权柄者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才能真正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这一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网络暴力信息”定义为: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这是中国规章制度第一次给予网暴清晰定义,精准划定了网络暴力信息的范畴,将网络暴力与网络上的正常表达区分开来,将网络暴力定义为三个层面:一是侮辱谩骂等内容表达直接违法。二是导致“严重影响身心健康”客观结果的不良信息,对网络上流行的阴阳怪气、阴谋论、道德绑架、贬低、歧视予以精准打击。三是从传播形式上明确网暴“集中发布”的特性。
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第一次权威定义,成为开展相关治理的前提和基础,也说明治理网暴的社会共识、政策准备有了质的突破。
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参与主体对于网络暴力信息的处置责任。例如,明确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传播等处置措施;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规范成员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
网络暴力就像汹涌袭来的数字风暴,个人几乎毫无招架之力。建立针对网络暴力的保护机制,采取技术措施阻断网络暴力,是《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一键防护”“完善私信规则”等在实践中证明切实有效的方式被写入其中。
在“流量经济”对互联网舆论影响愈发突出的当下,《征求意见稿》也注意到了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的问题。对于组织、煽动网络暴力的机构,平台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一旦切断“幕后黑手”的利益链条,不少网络暴力活动自然偃旗息鼓。
对此,光明网发文指出,网络暴力治理是一个多主体、多机制、多维度的协同过程,平台作为其中一个重要环节,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在治理中有更大作为。当然,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角度出发,也意味着网络暴力的治理在关注特定环节规则建设的同时,需要进一步理顺不同环节、不同领域、不同主体间的配合协同关系。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配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规则等,从整体上整合多主体治理资源,全方位推动网络暴力全链条治理,从源头减少网络暴力发生。
《南宁晚报》刊文称,治理网络暴力需要法治“强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网暴要零容忍、严治理,只有根除网暴等“顽疾”,才能营造健康积极的网络生态,推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走向“善治”。希望《征求意见稿》能够尽快落地实施,通过“明责追责”,夯实各方责任,网络暴力才能被装进法治的“乾坤袋”,得到有效遏制。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