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下午,阳光煦暖,风和日丽。方城县博望一中在操场举行了一场盛大的法治教育宣讲大会。本次大会特别邀请了方城县博望镇派出所所长张超作报告,该校校长涂大勇陪同出席,副校长张兴第主持会议。
报告会上,张超所长以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为莘莘学子全面普及了法律常识,有效提升了学生们的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张超明确指出,凡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其他权利,且具有危害社会性质、依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皆属于犯罪。同时强调,犯罪具有三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触犯刑律;三是应受刑罚处罚。
张超还提到,《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此规定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年龄段人群的智力发展状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通常已具备一定识别能力,但因年龄尚小,智力发育尚不完备,缺乏社会知识,尚不具备完全识别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故而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应受到刑事责任能力的限制,不能要求他们对所有犯罪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律在对未成年人予以保护的同时,也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国家法律同样有相应惩处措施,如治安处罚、送劳动教养、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等。一个人走向犯罪道路并非一蹴而就,若从小养成不良习性,将来改正便会异常困难,且平时若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范自身言行,不遵循各项规章制度,终将酿成大祸。
张超所长列举诸多实例并进行深入分析。至于如何加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同学们在成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形形色色的不法侵害,如遭人敲诈、殴打、抢劫等。遇到此类情况,应当如何应对呢?需增强辨别能力,学会自我保护。国家法律旨在保护所有合法权益,惩治各类不法行为。当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犯罪分子不法侵害时,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面临危险时,要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展开斗争。切忌惧怕犯罪分子,以免助长其嚣张气焰,使其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的自我防范,即个人为降低遭受侵害的风险,而采取的各种自我保护措施与方法。未成年人犯罪的自我防范意识主要涵盖两个方面:一方面,未成年人应通过加强文化修养与法律知识学习,自觉抵御各种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诱惑与侵害;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应通过法律途径,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规范;其二,树立自尊、自立、自强的意识;其三,增强辨别是非与自我保护的能力;其四,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此次法治教育宣讲大会的圆满举行,充分体现了方城县博望一中对学生法治教育的高度重视。通过此类活动,学校为学生搭建了学习法律知识的优质平台,助力他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为其健康成长构筑坚实的安全防线。
校方表示,将持续深化与警方的合作,携手推进校园法治教育深入开展,全力营造更为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通讯员:姬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