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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一男生被8名同学浇热水烫伤,追究刑责很有必要!

来源:中青评论     发表时间:2024-05-28

近日,又一起性质恶劣的校园欺凌事件引发公众关注。网传视频中,在广西南宁隆安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男生被多名高年级学生以滚烫的热水浇身,令人触目惊心。受害者家长称:高年级学生让其孩子干杂活,不服就会挨打,孩子被11盆热水烫伤,直到一个多星期后,伤口发脓溃烂才被发现,欺凌者还威胁受害者称“如果告诉别人弄死他”。5月22日,隆安县教育局对此事发布通报,证实龙翔学校隆安校区中学生赵某某、蒙某某等8人对同校同学张某进行欺凌,造成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目前,年满16周岁的赵某某、蒙某某两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余6名欺凌者则被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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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对这名无辜遭遇热水浇身的初中生,还是对其他性质、程度相似的校园欺凌事件,公众的感受都高度一致——既愤怒、又痛心。令人愤怒的,是为何总有一些未成年人品行败坏、心智扭曲,竟能以如此残忍、卑劣的手段,心安理得地伤害年纪相仿的同学?令人心痛的,则是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绝、难以根除,以至于总有少年儿童不幸受害。

对此,从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到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唯有对欺凌者加大惩戒教育力度,在使当事人认识到自身错误的同时,形成有力的警示与震慑,方能对校园欺凌形成压制态势,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其害。其中具有指标性意义的一点,就是能否使校园欺凌的肇事者在法律层面上付出沉重代价。

过去曾有一段时间,校园欺凌事件中的未成年肇事者,大多都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被欺凌者仅受到轻微伤或人格侮辱,对欺凌者的处理往往也只会止步于校规校纪处分。即便在一些案例中,被欺凌的学生受到了严重伤害,留下了难以轻易恢复的肉体或心理创伤,那些年龄较小的欺凌者,也无非是被警方批评、训诫,要求家长、学校加强教育,其中部分人会受到行政处罚,但也很可能因为年龄原因不予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一边是受害者家属和社会舆论对校园欺凌越来越难以容忍,另一边则是少数心存恶念的未成年人日益猖狂,乃至在欺凌他人时公然宣称自己年龄小、可以不受处罚。

对此,公众和有关部门都认识到,对校园欺凌的处理力度还远远不够。与此同时,其他类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于是,最近几年,立法机构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戒标准作出了合理调整,使违法犯罪情节恶劣的未成年人能在更小的年纪接受必要的惩罚。与此同时,针对校园欺凌各项教育惩戒与防范制度,也逐渐得到进一步“激活”。

其中,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均对学生欺凌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不久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杨合庆也在回应相关问题时专门指出:学生欺凌如果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将欺凌者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如今,隆安县这8名残忍欺凌低年级同学的学生,均被采取刑事或行政强制措施,充分体现了有关部门以实际行动打击、治理校园欺凌的决心。

无独有偶,就在不久之前,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刚刚审理了一件强制侮辱案。尽管这起案件并未发生在校园之内,但同样是一群未成年人合起伙来,对同龄人进行殴打欺凌。这起案件中的受害少女,虽然在肉体上只受了轻微伤,但在遭受围殴、被迫脱衣服的过程中被另外五名同龄欺凌者严重侮辱。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五名肇事者的刑事责任,最终五人均被判刑,其中三人获缓刑,为首的两人直接被判入狱。

这些案件的意义,都不止于个案,而是向更大范围传递出不容忍“低龄之恶”的明确信号。只有让那些思想、行为出现了严重问题的未成年人得到深刻教训和有效矫正,才是真正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前途负责。(撰文/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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