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刑事案件判决书,在网上引发不少关注。这份判决书中的被告,在一审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其行为之恶劣,令很多人深恶痛绝。
判决书显示,被告罗某此前是新疆某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出于嫉妒心作祟等原因,他偷偷登录7名同学的高考志愿填报账号,篡改了这些同学的志愿。最终,7名受害者全都没能将志愿改回,其中有人因此未能获得录取,也有人被录到本不想报考的学校,因此放弃了入学就读的机会。
罗某一个人的荒唐行为,直接以不可逆转的方式,影响了这么多同学的人生轨迹,无疑令人倍感遗憾。如果不是因为高考志愿遭人篡改,他们或许能获得更好的受教育机会,而不至于浪费了青春年华。对此,不乏有人在新闻评论区愤怒地表示:一年半的刑期,还是太轻了。毕竟,大多数网民都亲自或陪同家人经历过高考,深知高考志愿填报的严肃性与重要性,因此不难对受害者共情。不过,与过去的公开案例相比,法院此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半,已经属于较为严厉的判罚。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具有“篡改高考志愿入刑”的标志性,对未来的司法实践也有示范意义。
一直以来,全国各地总有个别人出于各种动机,擅自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其中,同学作案的情况相对最多,同时也有少数教师、家长或校外人士篡改他人志愿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一些受害者及时发现自己志愿被改,赶在录取工作结束前纠正了错误,但也有一些受害者最终失去了被理想院校录取的机会。
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虽然没有蒙受直接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但其个人权益显然受到了巨大伤害。因此,舆论普遍认为,唯有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者严加惩戒,才能遏制这种贻害无穷的恶行。
虽然执法与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肇事者的年龄等因素综合考虑,但为了维护高考这一重要考试的公平性,以更严格的标准处理此类案件,显然很有必要。
对此,早在2016年,检察日报社就曾以“专家会诊”的方式,邀请法律学者,针对篡改高考志愿是否有必要入刑展开讨论。其中,有专家认为应修订刑法,专门将这一行为入刑,也有专家认为,可以利用既有法条让肇事者付出刑事代价。总而言之,不论采取何种法律路径,篡改他人高考志愿可以入刑且应该入刑,都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的这起案件,正是用既有法律对篡改他人高考志愿者加以惩戒的一个典型范例。
判决书显示:伊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篡改,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的法律定性,虽然并未将志愿遭到篡改的学生作为直接受害人,但有效指明了罗某行为的严重性,在对其施加刑事处罚时足以令人信服。
正如有专家指出的,“在被篡改高考志愿后,受害人的损失是难以量化的”。因此,在法律尚未专门对篡改他人志愿作出规定时,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罗某这样的人判刑,可以说是最合理的方案。
总而言之,对这种不将别人的前途命运放在眼里的人,法律决不能手软轻纵。越是对其加以严惩,越能保护普通学生的权利不受侵害。(撰文/杨鑫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