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上海的艾小姐在当地一家KTV聚会,和同行者赵先生醉酒后被工作人员搀扶出来。二人的朋友沈先生看到这一情况,出于好心,开车送二人回家。在一处路口,艾女士说要吐,两人下车后,示意沈先生可以离开了。不料,两分钟后,艾小姐竟躺在公路中间睡着了。赵先生意图提醒和阻拦过往车辆,但艾小姐还是被一辆路过的小汽车碾轧身亡。
事后,经交警调查认定,死者艾小姐负主要责任,撞人的驾驶员车速过快负次要责任。但死者家属追究完肇事驾驶员责任并取得赔偿后,又一纸诉状追究沈先生的责任,向沈先生和KTV共同索赔75万多元。不过,法官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沈先生不需要进行赔偿。
对于共同饮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醉酒死亡等意外事件,责任如何区分和判定,法律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过错者承担过错责任,共同犯错者需要连带担责。
一般来说,作为同饮者并不能置身度外,把责任推卸得一干二净。如果同饮者存在先行不当行为,包括强行劝酒、灌酒、逼迫饮酒等,那么同饮者应当负有高度注意义务,防止危险发生。如果饮酒者陷入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同饮者还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重大过失导致同饮者受损害的,也需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在于,此次事件中的沈先生并非同饮者,他只是艾小姐和赵先生的朋友,偶遇两人醉酒后,出于朋友间的善意和热心而提供帮助。所以,沈先生并没有同饮者的法律义务。
那么,沈先生开车送两人回家,是否会因这一“前置行为”产生新的法律义务呢?当然有。作为司机,有必要在驾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尽可能保证同乘者的安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法律义务并不是“无限责任”,不能上纲上线。
根据民法典,“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意思就是,只要司机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算出了事故有责任也应当减轻;如果没有过错,当然也就不必担责了。
立法之所以如此,目的很简单,就是为了保护良善的公民,维护助人为乐的社会价值观。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理应是守望相助的公民集合体。在现实生活中,一个公民出于好心,站出来帮助他人,本来就值得鼓励和表彰。如果被帮助者出了点意外,挺身而出者就需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又如何激励更多的公民向善施救呢?
回到这起事件,年轻宝贵的生命就此陨落,固然值得同情,但并不能因此而任性地归咎他人,让良善公众为此买单。交警部门早有认定,本人酗酒承担主要责任,路过的汽车有次要责任,这是定分止争的依据。对于好心的送归者,从法律上,看没有过错;从情理上讲,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法官的公正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厘清了是非脉络,也捍卫了公道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