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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拐卖17名儿童再获死刑,以正义严惩人贩!

来源:中青评论     发表时间:2024-10-28

10月25日,正义的法槌再一次落下。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做出重审一审宣判,对被告人余华英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庭上,年仅5岁便遭其拐卖、亲生父母双双悲痛早逝的受害者杨妞花,亲眼见证了这名作恶多端的罪犯面对判决时“垂头丧气、双手发抖”的样子。尽管余华英当庭提起上诉,此案的司法审理程序还将继续,但此次判决无疑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标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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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余华英于本案初次审理的一审中,已经被判处过一次死刑。今年早些时候,拐卖婴幼儿多达11人(加上前罪共14人)的王浩文,也由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加上此前已经伏诛的张维平、周容平,近年来,已有至少4名“人贩子”被判处死刑。这几名被判死刑者的共同点,在于其拐卖儿童的数量极大,且均为主犯、累犯,情节特别严重。尽管在既往司法实践中,拐卖儿童案里的多数被告,都不至于被判死刑,但上述几人的罪行实在太严重,法院对其判处死刑,完全符合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就法律法规而言,他们罪有应得,就天理人情而言,死刑判决更可谓大快人心。

一直以来,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量刑尺度,社会舆论一直多有讨论。尤其是关于是否应当判处“人贩子”死刑的问题,更是经常引发激烈争议。一方面,在各类犯罪活动中,拐卖儿童无疑属于性质最恶劣的类型之一,其造成的后果之惨烈、余波之深远,可能远远超乎犯罪者的想象。因此,不论是受害者及其家人,还是广大民众,都对此类犯罪深恶痛绝,认为非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但另一方面,从刑法条文出发,拐卖儿童罪的量刑起点为五年有期徒刑,除非符合“情节特别严重”,否则最高判处无期徒刑,另外若对拐卖儿童犯罪一律判处极刑,也可能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阻碍对被拐儿童的解救工作。

面对争议,要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司法不能完全倒向任何一边,而应找到一个平衡点,既对犯罪分子施加有力的惩处与震慑,令受害者得到宽慰,也确保合乎比例、宽严相济的法治原则能得以实现。对此,各地法院近年来有选择地对个别罪大恶极的“人贩子”依法判处死刑,便是一种有助于找到这个“平衡点”的司法实践。

值得注意的是,余华英此次接受再审一审,是之前初次审理中二审法院将本案发回重审的结果。有人或许会问:既然余华英当时就已经被判处死刑,法院又何必重走一遍流程?其中原因,在于初次审理中,余华英存在未被起诉的漏罪——当时,余华英仅仅被控拐卖11名儿童,检方后来才发现,她至少涉嫌拐卖17名儿童。

尽管余华英此前已经被判处极刑,其犯罪情节再怎么加重,也无法让她得到更重的刑罚。但是,正如相关新闻报道所言,“拐卖11名儿童被判死刑,死刑判决蕴含的是11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因拐卖17名儿童被判死刑,则蕴含了17名儿童及其亲属的正义。”就此而言,重审余华英案当然不是“多此一举”,而是充分实现司法正义的必由之路。也只有让这些人的罪恶彻底暴露在阳光之下,才能形成更有效的社会示范效应。

和更早之前相比,近年被判处死刑的“人贩子”明显增多,但依然受到严格的标准约束,确保犯罪分子的刑罚与其罪行相符。在这一过程中,余华英先后两次在一审中被判处死刑,既给了杨妞花以及其他所有被拐儿童一个交代,也是对所有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发出的警吿。初犯从犯、主动投案,可以重新做人;作恶多端、百般抵赖,必定严惩不贷!(撰文/杨鑫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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