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一男子将户口本上儿子名字P成“韦我独尊”被拘5日一事引热议。
据《南国今报》报道,韦某以名字“韦某翔”给儿子上户口后,觉得儿子的名字不够霸气,于是给儿子取了另一个名字“韦我独尊”。为了炫耀,8月23日晚上,韦某将儿子的一张常住人口登记卡、一张出生医学证明拍照发到某网站,付费请人把两张相片上的名字“韦某翔”修图改成“韦我独尊”,后发到微信朋友圈,引起大量网友围观、评论、转发,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报道称,柳江警方认为,韦某虚构事实、哗众取宠的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为何将韦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并行拘5日?澎湃新闻采访的多位律师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正方律师:发布虚假内容并传播,扰乱公共秩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据《南国今报》报道,柳江警方正是依据上述法条处罚了韦某。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殷清利认为,柳江警方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一方面,韦某修改的是常住人口登记卡,此卡是居民户口簿的一部分,而居民户口登记簿是我国公民的重要证件,在上学、结婚、领取护照以及办理诸多重要事情时均需使用。另一方面,韦某在常住人口登记卡上进行P名,但其并未标注“本卡名称为虚构”等字样,上传至朋友圈后,自动会让受众认为公安机关确实给“韦我独尊”核准落户的结论。
殷清利认为,韦某的行为是哗众取宠,发布虚假内容,扰乱公共秩序,构成寻衅滋事。
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铭认为,从韦某的行为动机、目的及结果来看,P户口本名字的目的在于故意制造噱头,发到朋友圈的行为导致扩散和传播,其传播行为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此案中,韦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一定损害,纯粹自娱自乐触犯法律,所以警方依规相应给予了行政处罚以示警醒。
周铭说,无论如何变造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是违法行为,只是行为方式和后果如触犯刑法,则可能受到相应刑事处罚,如果以变造或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为手段,无事生非,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则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此事中的行为虽然只是P图,但当事人上传朋友圈后,影响面较广,客观上造成恶劣影响。
反方律师:不具备一定社会危害性,可批评教育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当事人韦某的行为并非伪造户口簿原件,只是PS名字,属于戏谑行为。变造一般是指变造原件,特别情况下也可以指复印件,处罚的前提是行为有社会危害性,韦某只是在朋友圈传播,并未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警方的处罚值得商榷。
律师徐利平认为,对寻衅滋事的定义中有一点是对社会具有危害性,韦某的行为不具备这样的危害性,更多的是一种恶作剧或者说是自娱自乐,在这种情况下,警方对韦某按照寻衅滋事行拘5日,执法过于严苛。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邢鑫解释,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8号)中对“寻衅滋事”的定义。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寻衅滋事存在入刑的界限,没有达到界限的,不能入刑,则只能进行相应的治安处罚。
邢鑫认为,本案中,警方对当事人处罚的初衷是为了起到震慑的作用,但该处理过于严苛,就当事人实施该行为的心态和起到的社会影响做一个综合判断而言,批评教育已经能起到更好的示范效果。(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