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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精细司法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

来源:新京报     发表时间:2019-11-15

  最高法所发《意见》,并非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新法”,更多是提醒各级法院高度重视其危害,预防、减少该类行为发生。

  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16条措施严惩故意高空抛物。就在最高法院官微11月14日公布《意见》之后,社交媒体上诸如“定了!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微文迅即刷屏。察看网友评论,也以声讨高空抛物和支持司法严惩居多。

  严格来说,“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有“标题党”之嫌。但公众对高空抛物的关注以及要求公平公正处置高空抛物的强烈诉求却是真切的。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个案间或成为舆论焦点,在无法查明责任人的情况下,整栋楼居民被要求连坐赔偿也引发过激烈的争议。公共舆论场上的这些争议,加剧了公众的迷惑和担忧。可以说,《意见》的出台,已经超出了它的本源意义:即为法官在同类案件的裁判上提供详细而具体的标尺。在回应型司法的潮流之下,《意见》也担负了就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为公众解疑释惑的功能。

  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同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两类行为都有着血的教训,对受害人来说,这样的“天降横祸”也都难以预防。但抛物与坠物性质完全不同,尤其是在主观方面,故意抛物比起过失坠物,要恶劣得多。故意高空抛物并非都要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最高法院的一纸司法文件也无权在国家刑律之外创设新罪。“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不是最高法院这次“定了”,而是根据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在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也具备的情况下,这一行为本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么解释可以更容易理解:作案人以故意高空抛物为杀人手段,试图将某人杀害,不管既遂,还是未遂,都将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最高法院没有出台上述《意见》之前,这种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意见》并不是故意高空抛物法律责任的一部“新法”。

  《意见》更多是在提醒各级法院和全国的刑事法官,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除了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之外,依据个案的具体情形,更多涉及的刑事罪名可能还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罪。“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和“最低将无罪”,若脱离了个案来谈可能性,这两种说法都是正确的。

  舆论之所以挑出“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来作为题眼,或刺激公众眼球的痛点,正因为它切中了司法实践中有此类行为最终被定罪量刑的少之又少。抛物人难以查找,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容易伪装,法院很难以一个司法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有些还不在法院的职权范围之列。

  但从预防效果来说,或许公众对“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的误读,在客观上将有利于对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行为的预防。毕竟,舆论场上的大多数受众,并非专业法律人,可以窥得其中奥秘。真正能守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的,还是综合治理和精细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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