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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万元转让丁真商标?据报道,丁真爆红后,多家与之无关的个人和公司,提交了上百件“丁真”商标注册申请。更甚的,一些人还没拿到商标证,就迫不及待地叫上价了。
如此抢注,真能得逞吗?《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此外,“丁真”是真实姓名,而非艺名。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可主张相关商标损害其姓名权。综合来看,上述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概率非常大。
说起来,恶意抢注商标早已不是新鲜事。有的“傍名人”,不仅丁真,敬汉卿、papi酱等一众网红均曾中招;有的“蹭热点”,什么“蓝瘦香菇”“耗子尾汁”等皆被疯抢,连“雷神山”“火神山”也没幸免;有的“搭便车”,注册一大堆与知名品牌相似、近似的商标……种种“碰瓷”行为,搞得各个“正主”苦不堪言,甚至逼得他们绞尽脑汁“山寨”自己,搞起了商标防御。离谱中掺杂着无奈,让人唏嘘。
抢注商标为何大行其道?当然在个“利”字。在一些人看来,商标中的“商机”可真不少。热门商标转让价格不菲,可以囤积起来待价而沽;网红名字商标若抢到手,便有了“敲竹杠”利器;傍上一些名牌,经营生意也好不轻松……此外,相关法规虽明确了对于申请人、商标代理机构种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不过目前来看鲜有人因此受到严厉惩罚。如此一来,一些人或机构便把抢注商标当成了一种发财致富的捷径,甚至催生了职业商标抢注人。
商标是拿来用的,不是拿来炒的。通过使用而不是注册产生价值,才是商标制度的本质。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行为,明显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初衷相悖,是急功近利、商业“碰瓷”的短视行为,也是一种对流量热度的病态跟风,到了必须狠刹的时候。一方面,要强化相关机构的“把关人”职责,缩短申辩流程,及时驳回不当申请,从源头压缩投机空间。另一方面,要加大惩治力度。明确标准、细化罚则,有法必依、违者必究,让恶意抢注商标者,输了官司又赔钱。比如,此前抢注“火神山”商标者就被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积极进行以案释法,也能让试图违规者知难而退、不敢伸手。
商标不能靠抢,也抢不来。讲诚信、守规矩,方能走好自己的路。一味动歪脑筋打别人蛋糕的主意,只会把自己摔得很惨。(撰文:晁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