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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著作权侵权人实行“零容忍”

来源:传媒茶话会     发表时间:2021-01-11

谁也没有想到,2020年的最后一天,竟然成了“道歉日”——郭敬明和于正分别向公众和被他们侵犯著作权的庄羽和琼瑶公开道歉。

15年前,郭敬明由于《梦里花落知多少》剽窃庄羽的《圈里圈外》,侵犯著作权,被判经济赔偿20万元。6年前,于正由于《宫锁连城》剽窃琼瑶的《梅花烙》,侵犯著作权,被判经济赔偿500万元。二人都未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在《中国青年报》和《法制日报》刊发判决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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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剽窃侵权案件似乎到此就应该尘埃落定了。但是公众对此却评论不一:抄袭、剽窃他人著作权,虽然经法院判决进行了经济赔偿,但当年他们都拒不履行赔礼道歉的法定义务,叱咤风云娱乐界这么多年,名利双收,著作权法的尊严何在?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的严肃性、权威性何在?这种迟到多年的道歉,对于法治社会、诚信社会产生了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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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显然,在郭于二人被诉剽窃侵权等诸多类似案件中,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法院的强制执行,并没有产生法律规定的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原本效果。

那么,在抄袭剽窃等侵害著作权案件中,如何依法解决侵权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赔礼道歉法定义务的问题?如何通过一个个案件判决,逐渐形成敬畏法律、尊重原创、有效打击和遏制侵权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警示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如何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如何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司法工作目标?

这是一个复杂的法治问题,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问题。这么多年过去了,侵权人才公开赔礼道歉,说明法院刊发判决书这种替代式强制执行制度已经苍白无力了,反映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滞后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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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公开赔礼道歉应该采取哪些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可以对侵权人由于不履行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进行行政拘留、罚款,是否应当将恶意侵权人列入失信“老赖”人员名单,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实行市场和行业禁入、禁止贷款、禁止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禁止购买不动产、禁止高消费、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动车出行等,是否有权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函,建议取消侵权人的荣誉、降低甚至取消其职务、职称,建议有关部门对侵权人进行党纪政纪、解聘等内部处理,建议出版机构、影视机构、媒体、投资人、高校科研机构谨慎与他们合作、谨慎传播、投资他们参与的作品、表演、节目等,有关行政部门是否应该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失信惩戒机制,禁止本行业与这类侵权人合作,将恶意侵权人列入侵权“黑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中央人民政府网等官方网络予以公布?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是否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失信人员“黑名单”制度,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直至公开予以除名?

2015年8月25日,针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抄袭剽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党纪党规和公序良俗的人员,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若干规定》。2015年9月15日,在原总局指导下,包括笔者所在单位在内的原总局主管的50家社团联合发布了《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自律公约》,该公约明确提出,积极自主创新,不抄袭剽窃他人创意及成果。签约社团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社团章程实施管理。签约社团会员单位将本公约相关内容纳入与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并纳入与合作方签订的业务合同。违背本公约者,根据情节轻重,由会员单位或行业社团责令其向受害人或社会公众道歉;在一定范围内批评和谴责;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按类别纳入不良行为记录。严重违背本公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会员单位3年内均不予聘用、录用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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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欣喜地看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知识产权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早在2014年,就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形成行政性、市场性和行业性等惩戒措施多管齐下,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失信联合惩戒大格局,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也规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

我们国家和社会应当对违反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公然叫板法院生效判决、公然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侵权人实行“零容忍”,对没有法治观念的“污点”侵权人,要采取司法、行政和社会治理等多种措施,依法依规进行规制,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本文作者张洪波系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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