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某外卖平台骑手称被平台“套路”一事,引发热议。骑手爆料称,平台为了让骑手过年留下干活,骑手完成七期任务可获得8000多元奖金,但是前五期辛苦跑完后,第六期任务量提高近一倍,导致任务难以完成。平台则表示,因为在一些城市和商圈的单量预估出现偏差导致“目标偏高”,并称已进行动态调整。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平台与从业人员关系等一系列问题的关注。
在舆论普遍关注之后,涉事平台随即回应保障骑手权益并“向骑士朋友们致歉”,这样的态度值得肯定。但设想一下,如果没有舆论关注,“套路”是否就会成真?这一事件无疑暴露出一个真问题:如今,以互联网平台为载体的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网约车平台、外卖平台、同城快递等大量从业人员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平台,催生出新经济业态和新就业形态,平台从业人员的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
在共享平台崛起的过程中,相关平台型企业往往更关注不断迭代的算法系统,更在意激烈的流量竞争、不断增长的用户数量。但是,在一日千里的发展之后,尤其是在平台日益聚集起更多从业人员之后,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理应得到更多关注。这是合法的诉求、价值的关怀,更是共享经济继续发展壮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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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经济是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互联网平台型企业与平台从业人员的关系,大多既非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也非完全松散的关系,应该如何合理界定,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这些新就业形态人员,大多通过平台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准入和退出门槛低,工作时间相对自由,劳动所得从消费者支付的费用中直接分成,其与平台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新就业形态人员劳动权益保障不足、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有限等问题。
当前,多数平台型企业通过第三方劳务公司与从业人员签约,兼职人员更为灵活,而一些小平台则存在着更为松散的关系。应该如何界定平台型企业、第三方劳务公司、平台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多方之间的权利与责任,既为新业态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空间,同时填补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的空白,既找到平台从业人员权益保护的新办法,同时也能找到灵活就业前提下的从业人员管理机制,这要求社会治理创新及时跟上数字经济发展的步伐,考验着社会治理者的创新意识和改革能动性。
尽管平台与从业人员不属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但是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并非完全不承担责任。平台通过互联网精准对接需求和供给,这其中的关键,是找到互联网平台型企业的责任边界。目前需要纠偏的是,一些平台一味卷入流量竞争,过度追求用户数量和利润的快速增长,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平台的责任。比如万一出现交通事故,可以推给保险公司;劳动关系模糊,也让从业人员维权变得更难。同时,平台还需要在经营者信息核验、产品和服务质量、平台(含APP)索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承担相应责任,尤其是在安全方面,如果缺少相应安全保障,就会给从业人员、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甚至酿成安全事故,一些网约车平台、同城货运平台已有很多教训。这都说明,平台难以置身事外,更不能成为甩手掌柜。正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强调的,“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而面对平台经济这个“生产力新的组织方式”,如何界定平台的责任内涵、责任边界,这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全新的认知。
应该看到,数字经济与传统工业不同的地方在于,互联网作为一种“无形资本”,具有更快的扩张速度,因此互联网平台企业也具有更高的行业集中度。现实中,我们也常常见到一个移动应用平台在短时间内从无到有迅速崛起。这时候,巨无霸型的互联网平台型企业更容易涌现出来,取得较大的市场份额。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早期烧钱跑马圈地、取得优势地位后再收割的剧情一再重演。对于监管者和治理者来说,如何确保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始终在创造价值,如何防止居于行业头部的平台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和保护聚集于其上的从业人员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这将是一个伴随数字经济发展始终的重要治理课题。
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往往以创新开始其发展历程,也应该在促进创新上有更多作为,真正做到知行合一。目前,平台型企业更多发挥着中介作用,即运用互联网的独特作用,使得供给和需求更好匹配起来。这确实带来了很多服务和消费的创新,但距离社会的创新期待还远远不够。如何利用大平台独有的生态体系和规模经济优势,形成科学探索、技术研发、产品开发的创新链,互联网平台型企业应该有更多担当作为,这也是赢得长远优势的关键。(常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