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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个人破产法”实施,破产救赎诚实而不幸的人

来源:红星评论     发表时间:2021-03-10

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引来众多关注是必然。有媒体甚至欢呼,个人破产的时间开始了。

这样的欢呼是有背景的。毕竟,中国个人破产法的出台之路一直磕磕绊绊。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是中国首次明确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实际上,查阅资料可以发现,早在1995年,人大财经委员会就曾研究、拟定过一份破产法草案。在该草案中,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一切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以及对非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但这份草案并未进入审议阶段。而后2004年审议的破产法草案以及2006最终通过的《企业破产法》,破产适用范围皆限定为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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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来源:IC photo

担忧很简单:坏账陡然大幅上升怎么办?会鼓励恶意欠债的行为吗?“老赖”会越来越多吗?

恶意欠债的人当然有,但也要看到,欠债不还的,还有一些诚实而不幸的人。

截至2018年底,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有1287万例。其中,不乏遭遇天灾人祸,无钱可还的“好人”。“好吃懒做”也并非欠钱不还的唯一原因,曾有一家金融科技平台对借款用户做过样本调查,发现其中“创业失败”是借款三大原因之一,占比超过20%。

如今,参与经济金融活动的个体越来越多,比如微商、电商。还有大家口中的“房奴”“卡奴”,其实参与的也是一种金融活动。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这个基数庞大的人群一旦遭遇不测而无力还债,都将面临无限追责。由此也会引发社会不安定事件,比如恶性逃债;比如见诸报刊的债务人“跑路”事件……用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不仅是对债务人的有效救济,实际上也有助于进一步增加社会的稳定。

从客观大环境来看,破产法的实施也已经具有了条件。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设立,中国个人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正式启动。如今,信用报告已逐渐成为每个人的“经济身份证”,渗透到个人的贷款、签证、创业、商业交易等等日常经济活动中。个人征信条件的不断完善,再加上破产法的一系列制度设计,都将最大程度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渠道。想转移财产?大数据时代,不存在的,违法成本将远远大于破产成本。

另外,破产法未尝不是对债权人的一种保护。现有个人债务清理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候债权人的破产呼声甚至高过债务人。一些手中尚有资产但资不抵债的欠债人,一心想着东山再起,并不想申请破产,反而是债权人不想陪着做“翻盘”的梦了,他们只想早日止损。

欠债还钱、父债子还,这是中国民间几千年来的固定认知,因而民众对破产法存有疑虑并不意外。但实际上,中国民间的破产保护却古已有之,比如古时候在江浙皖一带,债务人实在还不起钱了,就会有乡绅出面,让债务人买一头猪,请债权人来家吃猪肉,告诉大家,吃了猪肉后,大家把屋子里除了锅之外的东西分分,然后债务就一笔勾销了。

在这个民间破产程序中,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屋子里的东西随便拿,但不能端锅,得给人留条活路。破产法,就是给诚实但不幸的人留一口“锅”,留一条后路,给债务人一次重生的机会。

这对创业者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要看到,如果没有个人破产法规,也会制约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市场经济主体规范性退出。目前,全国法院每年都有大量的自然人执行不能案件的积压,客观上不仅阻断债务人的重新发展,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公平实现,也制约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在深圳之外,山东、浙江等地也已经启动个人破产的探索。几处都是经济活跃地区,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破产法规对营造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性、迫切性。 

激活市场是需要容错机制的。据说投行流行一句话,“成功是偶然的,失败是必然的”。360创始人周鸿祎也曾多次在公开场合用这句话诠释创业的艰难。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家是伴随着失败出生的,企业都是向死而生。从这个意义来说,破产的重点在于第二个字,产。通过破产将个人无限责任转化为有限责任,打破其债务枷锁实现个人资产重组,说不定就给了创业者再次辉煌的机会。以前的史玉柱是一个例子,现在的贾跃亭会不会成为下一个史玉柱?难说,但并非不能期待。

法律是惩戒,也是引导,是保护,所以柏拉图说: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拂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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