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印发《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根据《指引》,个人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应当受到处罚,但是,对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可免罚的社区志愿活动包括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学习和宣传、参与桶站值守、文明劝导、扶老助残、安全值守等。(9月5日《北京青年报》
垃圾分类是垃圾进行科学处理的前提,为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奠定基础。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垃圾分类的基础工作异常重要,公众个人只有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投放,后续的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程序才能得到顺利推进,北京、上海等地在多年前,就被列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试点城市。不过,从各种调查情况看,有超过半数的市民不知道如何进行垃圾分类,结果不尽如人意、难言乐观。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垃圾分类个人责任的履行,未进行严格的违法性惩戒,对公众行为缺乏约束力。之前,对于公众进行垃圾分类投放,往往停留在道德呼吁的层面,而没有上升到法律约束的层次,很多人缺乏履行分类投放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随意投放的现象较为普遍,致使垃圾分类系统工程的基础非常薄弱。为了从根本上改观这种状况,有效推动垃圾分类系统体系的完善,将其纳入法制化治理的轨道,很多地方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用严格执法来规范行为。
2020年,北京出台了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其中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部分地方还出台规定明确,单位或个人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的,还将被纳入失信平台并采取惩戒措施。尽管扩大失信范围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但也传递出从严从重进行治理的信号。
该条例同时规定,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由此可见,居民未按规定投放垃圾,参与社区活动可免罚有明确的法规依据,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印发的《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工作指引(试行)》,是对免于处罚的情节所作出的程序性规范,为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提供了保障。更重要的是,通过该指引的出台,为实现宽严相济的法律精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乱象用重典,但一味的严处重罚和高举高打,也不是法治精神的应有之义。实行宽严相济,才能让法律既有温度更有厚度,依法治理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事实上,宽严相济的法律原则已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从行政违法的首违免处,到交通领域执法的只罚款不扣分,再到通过学习相关法律可以免于处罚等措施,既坚持了包容审慎,又严守了“原则底线”,充分体现了执法的宽严相济。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受传统习惯和历史沿袭等因素的影响,规范和治理也不可能毕其功一役,在严罚的同时实行宽济,法律的执行和运用才会行稳致远。
让那些轻微的违法者,通过参加社区志愿服务,开展垃圾分类知识学习和宣传、参与桶站值守、文明劝导、扶老助残、安全值守等活动,在引导和教育他人的同时,也能实现对自我的教育和唤醒,从而进一步提高个人的认知度,为约束和规范自身行为提供思想保障,最终达到执法所预期的最好效果。(堂吉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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