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长江保护法之后的又一部流域法律——黄河保护法的草案,12月20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为何专门立法?草案第一条明确提出,为了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保障黄河安澜,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动高质量发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黄河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当前黄河流域仍存在一些突出困难和问题,黄河流域管理体制有待完善、规划协调衔接不够、管控措施需要强化,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刚性约束、水沙调控与防洪安全、污染防治制度有待健全,亟须通过制定黄河保护法予以解决。
九曲黄河万里沙。统计显示,黄河多年平均年输沙量达16亿吨,居世界大江大河之首,多年平均径流量仅500多亿立方米,水少沙多。大量泥沙淤积在下游河道,形成了举世闻名的地上悬河。
对此,草案紧紧抓住水沙关系调节这个“牛鼻子”,保障黄河安澜。草案提出,在黄河流域组织建设水沙调控和防洪减灾工程体系,完善水沙调控和防洪防凌调度机制;完善以骨干水库等重大水工程为主的水沙调控体系,发挥联合调水调沙作用;黄河流域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和许可制度;在三门峡、小浪底、故县、陆浑、河口村水库库区养殖,应当满足水沙调控和防洪要求,禁止采取网箱、围网和拦河拉网的养殖方式。
黄河水利委员会统计显示,黄河流域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7%,属于极度缺水地区。与此同时,黄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达80%,远超一般流域40%的生态警戒线。
此次草案中,“统一”“严格限制”“强制性”等关键词在第四章中频频出现。草案提出,国家对黄河水量实行统一配置,对取用水实施总量控制;国家对黄河流域水资源实行统一调度;除生活等民生保障用水外,黄河流域水资源超载地区不得新增取水许可;黄河流域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建设;黄河流域以及河南、山东省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高耗水工业和服务业强制性用水定额,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的,应当限期实施节水技术改造。
另外,黄河流域构成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是连接青藏高原、黄土高原、华北平原的生态廊道。当前,黄河流域生态脆弱主要表现为:上游水源涵养能力仍偏低,中游水土流失问题依然突出,河湖生态保护压力持续增大。
根据黄河河源区、黄土高原、河口及三角洲等不同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要求,草案规定了不同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
草案提出,国家统筹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禁止在黄河上游扎陵湖、鄂陵湖、约古宗列曲、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加强黄河上中游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支持在黄河流域上中游开展整沟治理。
草案同时提出,禁止在黄河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制定实施黄河入海河口整治规划,合理布局黄河入海流路,加强河口治理,保障入海河道畅通和河口防洪防凌安全。
此外,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黄河保护法草案。多名委员建议增加科技创新方面的内容。吕薇委员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发挥科技创新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和发展的支撑作用的内容;吴立新委员建议加强气候变化对黄河流域的水沙影响的研究,同时利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起黄河流域数字孪生体系。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