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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是城乡之别又一次缝合

来源:大河舆情     发表时间:2021-11-11

长期以来,同一起司法案件中,受害者往往因为城乡身份、地区差异等因素导致赔偿数额相差数倍,这一“同命不同价”现象有望彻底终结。

近日,多地为破解“同命不同价”按下加速键:河南,湖南、陕西、福建等省份发文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范围。媒体梳理发现,截至11月4日,已有27省份在全域范围内全面推开此项试点,试点案件范围也扩展至所有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

2004年10月,湖南长沙一名56岁的妇女蔡佑兰搭乘公交车时,因为公交司机违章驾驶,她不幸摔倒身亡,随后她的儿子李朝辉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二审判决中,赔偿金从一审的20余万元跌至8万元,差距悬殊只因死者蔡佑兰为农业户口。上述判决引发公众对城乡人“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其核心在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不统一。

该案判决依据源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这条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划分为两个不同的标准,划分标准的唯一依据是户籍。以山东省2019年为例,60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可超过79万元,而农村居民的赔偿金仅为32万余元,赔偿价格相差一倍多。

赔偿金额悬殊的案例引发的争议及探讨,推动立法破冰。

2010年7月,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其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终结了同一起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因城乡身份的区别对待。

2019年以来,破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城乡二元”标准的改革正式开展。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

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各省高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并要求当年内启动。

随后,上海、湖北、安徽等多个省份即在试点通知印发当年启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其中,上海、湖北、安徽、山西、广东等地是在全省范围内启动试点,而湖南、新疆、四川等地则未在全省统一实行,而是采取在省内部分地区先行试点的方式进行。

试点两年后,各省份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开始加速“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改革。

2021年11月1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称,该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施行后,河南全省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均不再区分城乡标准,统一以城镇居民标准为计算基数。

此外,多地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在上述27省份中,有24省份赔偿标准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即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按照“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上海、辽宁、江苏三地法院则创设性采用了“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但由于“居民标准”介于城镇标准与农村标准之间,造成城镇户籍的受害人依据试点标准获得的赔偿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标准,也引发新的争议。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关于统一人身损害赔偿司法标准建议的提案》中也对此表示,最高法已启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的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将结合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最新规定,充分吸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前期工作的成果,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适时修订完善相关规定。

对此,红网发文指出,城乡之间的户籍藩篱已经取消,可是,二者之间的公平之差距,并没有完全弥合。在笔者看来,“同命同价”,是城乡之别的又一次缝合。我们也期待着其他的省份能尽快改革,彻底消除“同命不同价”,打破城乡二元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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