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遭受家暴或是面临家暴威胁的未成年人不在少数。资料图。新京报制图 师春雷
4月16日,一段2分26秒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视频中一名幼童疑似在被喂食过程中遭到一男子多次打耳光、卡脖子。当天晚上,安徽巢湖市公安局通报称,网传视频属实,涉事男子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情绪失控殴打幼子,已被传唤到案,其妻子和幼童情况稳定。
在以往的类似案件中,多是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这对监护人殴打幼童的处罚就相当于“零处罚”,未成年孩子有可能继续生活在暴力的阴影之下。要遏制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的暴力行为,仍需要完善剥夺监护人抚养、监护资格制度,视情形进行“临时剥夺”“长期剥夺”甚至“终身剥夺”。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反家庭暴力法》均明确,如果监护人管教孩子的行为,产生严重伤害后果,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但对于“打耳光”“卡脖子”此类尚未造成重伤或者轻伤后果的行为,相关部门很难采取实质性处罚措施。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更进一步的处理,就是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然而,被殴打的孩子往往没有能力提出申请,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的夫妻,在现实中,很少会因另一方殴打孩子就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让其远离孩子。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与“长期监护”的情形,但仍然存在门槛高等现实问题。
如果未成年人父母健在,除非“监护人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严重伤害或者面临人身安全威胁,需要被紧急安置”“监护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需要被带离安置”之外,都是由监护人亲自监护。
但是,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就是要把“打孩子”的“家事”上升为“国事”。要让法律硬起来,不妨进一步完善剥夺不合格父母监护人资格的制度。这不仅涉及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认识,还应完善剥夺监护人监护资格后的孩子监护、抚养问题。
若该案中的父亲被临时剥夺监护资格、抚养权,那孩子的监护、抚养就由母亲一个人承担,其压力可想而知。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剥夺不合格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仍然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包括先行由政府垫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其后再对被剥夺监护权的责任人进行费用追索等。
只有在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下,有切实可靠的监护人做后盾,才能严格落实剥夺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撰稿 熊丙奇(教育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