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打人案的办理取得阶段性进展。6月21日,河北警方对此案做了权威信息披露: 6月10日凌晨,陈某志对在烧烤店里就餐的王某某进行骚扰,遭拒后伙同马某齐、陈某亮等人,对王某某、刘某某等4人进行殴打。6月20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远某、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此外,公安机关宣布,发现陈某志等人其他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线索,相关人员是否涉嫌黑恶组织犯罪,目前正在加紧侦查调查。
河北警方的权威信息披露,回应了公众对案件的关注。目前披露的案情来看,陈某志可谓恶贯满盈,劣迹斑斑,涉嫌多个罪名。就唐山打人案本身来说,被害女性仅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轻微伤”,甚至还有就医后“自行离开”的表述,这和公众对于案件的认知有一定的落差。
但是,须明白,法医学意义上的“轻伤”一点都不轻,“轻伤”司法鉴定也是决定行凶者能否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关键法律条件。“轻伤”“轻微伤”和“重伤”,在司法鉴定领域有其特殊的含义,不能混同于我们日常的表达。
按照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即,“轻伤”足以造成人的部分功能障碍,或者构成“中度伤害”。比如,面部轻伤二级认定标准,包括: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眼睑缺损;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等等。
所以, 哪怕只是“轻伤”,都是达到“断牙折骨”的严重损害程度。而且“轻伤”意味着,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故意伤害罪”。
在专业的司法鉴定之外,公众对唐山的打人案件关切,更是对自身安全的投射,是对法外狂徒的愤怒,对扫黑除恶之后朗朗天的期待。这必须得到重视。
从警方的披露看,行凶者劣迹斑斑: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雇凶打人,销赃盗抢车辆,网络赌博洗钱,还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开设赌场……为什么还有陈某人这样的法外狂徒?他们为什么长期没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是司法机关之后需要彻底查清的。这一伙这次因骚扰、殴打妇女而东窗事发,既是偶然,也是必然。
在案发之后,唐山开启了“雷霆风暴”行动,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一露头就打,打狠打掉它,打黑打恶,绝不含糊”,也亮出了扫黑除伞的决心:“谁也不会迁就,谁也不会保护,是谁就逮谁”。目前,唐山市路北区副区长、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局长马爱军,正在接受廊坊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事发地的派出所的相关民警也在接受异地监察调查。
还要看到,“轻伤”的故意伤害罪的最高刑仅仅只有三年,显然相对较轻。将陈某志一干人等的余罪查实查尽,应罪尽罪,让他们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让他们的刑罚与他们的罪孽相当,这应该是下一阶段办理此案的关键。除恶务尽,还需要彻底查清:陈某志嚣张跋扈的背后,谁在给他们撑腰、壮胆?正义不能再迟到,让“雷霆风暴”来得更猛烈一些,还公众一片能安心撸串的朗朗天。(作者: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