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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医保局:“四举措”进一步规范村级卫生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来源:大河舆情     发表时间:2023-08-29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集采中选药品供应和配送服务向基层延伸改革成果,切实解决村卫生室集采药品品种及数量偏少、在全部药品构成中占比较小等问题,确保基层群众用上更多质优价廉的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切实打通集采药品惠民“最后一公里”,我县采取“四举措”进一步规范全县村卫生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一是统一标识专柜。组织245个村卫生室在药房显著位置设立集采药品专柜,统一张贴“国家集采药品专柜”标识,所有集采药品全部明码标价。同时,设置集采药品政策宣传栏,对就诊群众进行集采政策宣传,提高就诊群众集采政策知晓率,引导群众积极使用集采药品。

二是拓展集采成果。对各定点村卫生室日常使用药品品种全面统计,对照国家集采药品目录整理村卫生室可替代集采药品指导目录,根据村卫生室临床业务需求不断扩大中选药品品种,除满足特殊群众个性化用药需求外,争取到2023年底实现销售药品属于集采范围的同通用名药品全部替代非中选药品,并确保年度内同通用名集采药品采购和使用高于非中选药品。

三是优化采购周期。根据村卫生室试行集采药品改革三个季度以来的实际情况,明确村卫生室可不受我县2022年出台的《医保定点村卫生室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规程(试行)》中集采药品每季度报量采购的限制,及时根据集采药品使用情况随时向乡镇(街道)卫生院申报集采药品采购量,乡镇(街道)卫生院积极响应并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进行代购和配送,紧急情况下可调剂院内药品予以供应,确保满足村卫生室集采药品用药需求。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乡镇(街道)卫生院履行村卫生室落实集采政策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充分发挥第一责任人作用,认真组织业务科室加强对辖区村卫生室药品集采工作的监管,对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回款以及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和同类可替代药品采购和使用进行动态监测,确保村卫生室集采工作规范有效推进。(温县医保局: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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