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后,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但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谁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企业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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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从法律角度看,这一判决结果没什么争议。因为《就业促进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均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门也曾联合发布相关通知,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所以,此案中的涉事公司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一开始就触碰了法律底线。
但是,这一判决公布后,舆论场上有较为复杂的反应。一些人“同情”拒录怀孕女子的企业,认为企业拒绝招聘已怀孕的求职者完全可以理解,甚至有人担心,如果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被罚,可能反而会让更多企业加大对女性的就业歧视,令女性群体陷入更不利的就业环境中。
客观说,就业歧视当然应该反对。但是,审视具体的企业招聘行为,仅仅是拿歧视与否来衡量,可能会将问题简单化。以此案为例,企业不愿意招聘一名怀孕员工,确有非常现实的顾虑。毕竟,它意味着要承担更多的成本,如孕产假补贴及新的招聘成本等。那么,在招聘时自然会倾向于“更好的”选择。看到企业的这一现实顾虑,不是说要为反对就业歧视“松口子”,而恰恰是提醒社会,感知企业的顾虑并加以疏导,才能为反对就业歧视提供更多现实保障,从源头堵上漏洞。
这方面的讨论和建议,其实已非常多,特别是放在近几年鼓励生育的背景下。比如,对于女性员工较多的企业,能不能按相关标准给予企业一定的税费减免,以降低企业对女性员工生育成本的承担压力?再比如,企业招聘怀孕女员工,能否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生育,近年来已有不少地方提出发放生育补贴、延长生育假等措施,都是指向女性本身。合理控制企业在员工生育成本上的分担压力,让企业在切实的利益动机上能对女性职工多一些包容,少一些歧视,非常有必要。
这一点,已不仅仅停留在理想层面,而是有比较清晰的社会调查支持。如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就表示,因实施三孩生育及延长产假政策,企业在其女职工生育一至三个孩子时,平均需承担3.2万至9.9万元的生育成本(其中社保性、工资性生育成本各占约3成,津贴性生育成本约占4.5成)。因此,该政协委员认为,应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降低企业直接负担的社会责任。他所给出的建议也非常具体。如修改《社会保险法》,通过增加政府补贴、提高缴费率的办法,提高生育保险和生育津贴的覆盖范围和发放标准;完善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大幅降低由企业承担的女性职工在产假和延长产检期间的社保费用;对招录育龄期女性职工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减免。
一定程度上说,一部分人对于此案中的企业表现出“同情”,而不仅仅是看到“歧视”,说明进一步改革和优化企业在员工生育成本上的分担机制,从利益调整上为企业对女性员工的歧视釜底抽薪,已具有了相当的社会共识。这其实是积极的信号,也应该被决策者看到。(朱昌俊 媒体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