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23年9月下旬,郯城县的李先生身在外地,接到家乡相邻乡镇派出所民警的电话,称他有一条半年前的转账记录涉嫌嫖娼,而在经历了“中间人斡旋”和多次传唤之后,当事人李先生均未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2024年春节期间,办案民警开着警车、鸣着警笛,在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用喊话器指名道姓喊话“恁庄的李某某涉嫌嫖娼”,李先生感到“无地自容”,认为自己的隐私和名誉权受到严重侵犯。
↑警车鸣着警笛,在李先生家所在村子用喊话器喊话。图据大风新闻
该事件最诡异的,是李先生和派出所一位谢姓警官之间的数次往来。因为转账记录被认为涉嫌嫖娼之后,先是有自称谢警官亲戚的人致电李先生表示可以摆平此事。后来李先生被谢警官数次传唤,李先生坚持未嫖娼,双方“谈崩”,谢警官还一度将传唤证贴在李先生家门上,还警告其母亲不准揭掉。再之后就发生了上文提到的一幕——警车进村喊话。
该事件也可谓咄咄怪事,仅有一个转账记录,就被认定嫖娼。有法律人士指出,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其他证据,是很难认定违法行为的。涉事警官应该也知道这种规定,在李先生否认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也拿不出什么办法,只能恐吓、威胁加羞辱。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从媒体报道看,转账发生于2023年2月20日,但警方首次致电李先生是在2023年9月下旬,已超过6个月,事实上已不在追诉期内。
而进村喊话云云,更是完全置法律于不顾了。李先生并未被认定嫖娼,为何警方就可以当众喊话?即便认定了嫖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也仅包括行政拘留和罚款,哪有人格羞辱一说?
即便是公开司法信息,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规定,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何况在还没认定违法情形的情况下,就指名道姓地喊话,这已涉嫌侵犯当事人的人格权。
对于一个过了追诉期的普通治安案件,涉事警官却“紧咬不放”,这实在让人怀疑其动机。这当中还出现了所谓的中间人,二人有过金钱往来(李先生说转账2000,对方未收);李先生后来委托朋友交涉,朋友反馈“对方在交涉中表达出了案件复杂,需要两三万才能解决”。这些疑点,都指向了执法动机似乎有经济因素。也正因为如此,李先生已到县公安局和纪检委反映涉事警官涉嫌敲诈勒索。
4月28日,郯城县公安局相关领导告诉记者,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和公安局高度重视,当事民警已被停职,目前警务督察部门正在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无论是案件调查、当事人处置,警察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绝不能随心所欲;更不能将办案当作“牟利”,在案件处置中上下其手,为自己谋取私利。
在这起案件中,涉事警官的做法已经十分可疑,因此当地有必要进行深入调查,给当事人也给社会一个交代。维护社会治安当然是必要的,但这一切都要建立在法律的准则之上,任何执法行为都应当经得起检验。而过于任性的执法,非但起不到治安管理的效果,反倒会伤害社会普遍的安全感。(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