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提醒,各地要防止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问题反复,对落实不到位的将严肃追责问责。“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这一要求已经提出多年仍没有实现稳定保障,症结何在?
在1994年施行的教师法中,对于教师待遇有具体的规定,要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再次重申了这一要求,并强调要完善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据了解,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到2020年全国所有县(市、区)均已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目标。但据反映,仍有一些地方在考虑给公务员普遍发放奖励性补贴时没考虑义务教育教师。
近年来在一些地方,“一次性奖励”等奖金、补贴占公务员工资收入的比例较高。《教师法》中的提法是“平均工资”,有些地方就“钻空子”,只考虑基本工资不考虑各种奖金、补贴,使教师的实际收入低于公务员的实际收入。
还有一些地方,往往以“教师群体数量大”“地方财政压力大”等说法,作为教师工资难保障“不低于”的理由。但据了解,在一些人口众多、经济基础较为薄弱的中西部地区,近几年也成功实现了“不低于”的目标,中小学教师的平均工资比公务员要高5%到10%。有当地领导介绍经验说,这主要还是看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够不够,“尊师重教”是不是只是嘴上讲讲,有没有真正落实到行动上。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要让“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得到稳定保障,关键是要建立并落实中小学教师工资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长效联动机制,他调你也调,大家共进退,动态挂钩才能让教师的“荷包”有稳定的获得感。
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中小学教师是“基础中的基础”。目前,已有不少地方在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方面出台了措施,如浙江要求各地在出台公务员奖金政策时,必须同时间、同幅度考虑中小学教师;广东提出,要把统筹提高中小学绩效工资水平作为审批提高各地机关规范津贴补贴水平的前置条件。
“三寸粉笔,三尺讲台系国运;一颗丹心,一生秉烛铸民魂。”落实好教师这个中华民族“梦之队”筑梦人的现实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身教育,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才能更稳更牢。 (半月谈评论员:徐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