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政府办公厅消息称,《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都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垃圾分类要做好,源头减量很重要。《办法》提到,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推行净菜上市;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在分类投放环节,采用“四分法”,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办法》提出,要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规范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同时提到了法律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办法》鼓励社会参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值得关注的是,河南创新形式,将生活垃圾分类实施市场化运作。《办法》提到,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技术研发基地。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