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演员马伊琍发布声明,为其代言的奶茶品牌涉及违法犯罪而致歉。
声明中,马伊琍方坦承,“之前虽对品牌进行了核查,但前期筛查仍不够长期、全面、细致,存在工作疏漏。”
致歉信发得及时,但从舆论反应来看,网友们并不买账。
这家名为“茶芝兰”的奶茶店曾经风光一时,招商顾问信誓旦旦地表示,“每家店(每天)的营业数据都没有低于1万的”。而明星代言人的站台以及门店热闹的排队景象,确实打动了不少投资者。
到头来,店面场景被证造假,诈骗团伙卷款跑路,作为代言人的马伊琍自然难辞其咎。有受害者气愤表示:自己是看到马伊琍代言,相信她才会去开店。如今这纸致歉信想必难以平息投资者的怒气,而代言人要承担多少责任,还要等待相关部门的调查。
无独有偶。最近还有另一个网红产品“小仙炖”燕窝也曝出虚假宣传丑闻。根据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罚单来看,即食燕窝原料、干燕窝含量、商品产地、食品添加剂等10项指标均与真实情况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张柏芝、李冰冰、张雨绮、景甜、欧阳娜娜、唐艺昕等一众女明星都曾为这款燕窝的宣传出力,章子怡、陈数更是身兼投资人和代言人两职。目前,这些人均未发声,似有“冷处理”之势。
明星代言产品“翻车”屡见不鲜。从后续来看,虽说道歉于事无补,但能出面道歉的也是少数,大多数明星都选择默默扛过新闻“热搜期”。从情理上讲,有权利就有义务,代言明星不仅拿着不菲的代言费,也在利用自身影响力为产品担保。一旦产品被曝出问题,代言人理应为错误致歉担责。
可为啥一些明星赚钱时毫不手软,一旦出事就当“鸵鸟”?
一定程度上,还是法律的模糊让其钻了空子。相关法律规定的代言人一定要担责的情况,大致包括自己没有使用过相关商品或接受过相关服务;代言的产品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明知或应知自己代言的是虚假广告等。
对应案例来看,燕窝一类产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就存在争议,又如何界定其关不关系人的生命健康呢?而“明知或者应知”等前提条件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思维,此类情节的证据又如何查证到位?
于是,就出现了一个矛盾:代言人关涉其中,且对消费者影响不小,但又难以厘清其法律责任,很容易在商品或服务“翻车”后全身而退。
在这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明显更加严格。比如,美国提出“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和上法院出庭作证说谎一样要受罚。
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代言人会成为众矢之的,不仅需要公开致歉,而且会在很长时间内得不到工作。相比之下,我国对明星可谓相当“宽容”了。是否应当提高代言的责任成本,值得相关部门思考。
还要看到,如今各类新产品新服务层出不穷,而随着营销手段的丰富,明星也不仅以代言人一种身份参与其中,“首席体验官”“潮流合伙人”等头衔频频出现。
业内人士称,这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产物,一大目的就是规避代言的追责问题。可见,法律不仅要补上短板、明晰权责,还要适应变化,但我们的期望很简单——明星代言不能只拿钱不担责,要爱惜自己的羽毛,更要守住赚钱的底线。(撰文:夏天)